有關市府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問答集」一案: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一、依本府114年1月22日府人給字第1140006756號函續辦。
二、 旨揭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 本府業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爰配合修正問答集名稱。
(二) 為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健康檢查補助業務,爰就前開補助標準表所稱「每2年」與「輪班」及「連續服務年資」等明定其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