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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轉知 710 - 人事室新聞 | 2024-12-11 | 人氣: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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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31205教育部-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一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