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34906B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34906A號令,公立學校教師曾任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處理原則進用、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研究工作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 等級相當:按其月支報酬,依任職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聘用人員薪點後,再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認定之。
(二) 服務成績優良: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三) 性質相近: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所稱性質相近,指原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教學所需。
三、 隨函檢附解釋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