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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來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轉知 訪客 - 教務處新聞 | 2022-06-08 | 人氣:392
主旨: 轉知教育部來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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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2:轉知教育部來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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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件2:轉知教育部來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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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件1:轉知教育部來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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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文:轉知教育部來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6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