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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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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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2: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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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1:轉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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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文: 轉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