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有關該部92年9月4日台人(二)字第0920130550號函、該部96年4月2日台人(二)字第0960045695號書函、該部101年11月26日臺人(二)字第1010206452C號函、該部101年11月19日臺人(二)字第1010214337號函及該部106年12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4835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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