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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業經教育部於110年3月18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B號令修正發布。: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轉知 訪客 - 人事室新聞 | 2021-03-30 | 人氣:432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18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C號函辦理。

二、本案相關資料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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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