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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請務必落實特殊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轉知 訪客 - 輔導室新聞 | 2021-02-02 | 人氣:990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辦理。
二、 重申本市個別輔導計畫(IGP)之訂定及執行,應依特殊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辦理如下:
(一) 訂定與檢討時間:資賦優異新生及轉學生應於其安置或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在學舊生應於開學前訂定,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二) 訂定內容:包含基本項目、教育需求評估、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及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
(三) 課程調整: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包含:學習內容、學習歷程、學習環境、學習評量及學習節數/學分數調整。
(四) 訂定過程:個別輔導計畫須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評估,小組成員需於個別輔導計畫會議中依學生之個別特質及需求訂定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參與訂定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五) 行政程序:須將資賦優異學生的課程規劃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再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個別輔導計畫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若有意見得再召開個別輔導計畫會議修正。
三、 請各校務必依上開相關規定落實辦理,另倘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無意願接受該資賦優異類別(學術性向、一般智能、創造能力或藝術才能類)資賦優異資源班或資優教育方案或資優巡迴服務等之特殊教育服務,學校即應檢附相關資料(含特推會會議紀錄、家長聲明書及縣市鑑定證明文件等)函報本局備查。
四、 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IGP)業務執行成果,已列入本市教育評鑑及特教業務視導之重要考核項目。
五、 檢附本市研修後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建議參考格式1份供參,或至本局網站下載(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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