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上方區塊 選擇分類 返回本站消息首頁 教務處新聞學務處新聞總務處新聞輔導室新聞會計室新聞人事室新聞新生專區升學專區12年國教宣導獎學金專區 資訊專區 校內活動榮譽榜 人事室新聞: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桃園優質國中 本站消息分月文章 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究應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 公告 710 - 人事室新聞 | 2024-05-23 | 人氣:193 銓敘部規定如下: (一) 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112年7月7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9391號令(本府112年7月11日府人考字第1120189321號函諒達)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 (二) 另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前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1) 1130513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究應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pdf 05-21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辦理「中小學在職教師暨行... 05-23 檢送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