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原則及桃園考區111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111年3月31日鎮高教字第1110003115號函辦理。 |
二、 | 查本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實施原則第8條規定:「學校應衡酌考試科目特性、學生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並於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 |
三、 | 本次審查作業部分國中提供之身心障礙學生資料未臻齊全,恐未能對應其應考需求,請貴校務必落實前揭規定,並於協助學生申請國中教育會考應考服務時,確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學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