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114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一案: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龜山區
一、 | 依銓敘部113年8月30日部退一字第113573091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旨揭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會銜釐定如下: |
(一) | 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7.22%。 |
(二) | 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8.89%。 |
(三) | 「適用全額年金者(35 年)」、「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及「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3種費率經公保第9次保險費率精算結果,與現行費率相差幅度未達正負5%,本次不予調整。 |
三、 | 另有關本案相關作業與表格,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將另行轉知貴機關(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