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113年5月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龜山區
自即日起至本(113)年12月31日止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享有已下放寬規定:
1.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
2.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3.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