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一案: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龜山區
一、 依據本府政風處112年8月25日桃政安字第1120005621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12年8月23日廉政字第11200368460號書函辦理。
二、 為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深偽影音介入選舉,建立優質選舉環境,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適用於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內容詳參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112年選罷法修法專區」(https://web.cec.gov.tw/amendment112)。
三、 檢送112年選罷法修法重點條文內容圖卡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