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身心障礙歧視」規定: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龜山區
一、 | 依本府勞動局110年12月17日桃勞條字第1100102613號函辦理。 |
二、 |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 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三、 | 請各校於招募甄選人員時,避免妨礙限制求職者求職意願,進而影響就業機會,甄選報名表內「是否具身心障礙手冊」欄位應敘明欄位設計之理由,並請加註「由應徵者依意願填列,不影響應徵機會之平等」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