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政風處112年9月22日桃政預字第1120006226號函辦理。 |
二、 | 請於本(112)年度中秋節期間,遵守「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如: |
(一)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二)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
(三) | 涉及請託關說事項,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