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113年9月10日府政安字第1130240745號函轉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
二、 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擬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
三、 修正後注意事項自113年8月26日生效,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 為明定赴香港或澳門之方式,爰修正注意事項第1點赴港澳方式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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