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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貫徹「酒駕零容忍」、「禁止酒駕」政策宣導「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一案龜山區 幸福國中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交運字第1100130492號函辦理。二、交通部為貫徹「酒駕零容忍」、「禁止酒駕」政策,請遵守相關規定,並善用代駕服務,提供酒後安全返家之多元選項,避免不必要之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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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貫徹「酒駕零容忍」、「禁止酒駕」政策宣導「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一案:桃園市立幸福國民中學-幸福國中

轉知 訪客 - 人事室新聞 | 2021-05-31 | 人氣:427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26日府交運字第1100130492號函辦理。

二、 交通部為貫徹「酒駕零容忍」、「禁止酒駕」政策,請遵守相關規定,並善用代駕服務,提供酒後安全返家之多元選項,避免不必要之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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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