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辦理。
二、 依教師待遇條例(下稱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敘,並依第9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復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取得較高學歷者辦理改敘,應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三、 查教育部113年1月31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4764號函略以,揆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之立法意旨,係因依待遇條例施行前規定核敘薪級,可能衍生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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