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1月8日臺教資(六)字第1132704263號函辦理。
二、
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18及19條規定:對於新進人員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少於3小時,並每3年至少應該再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三、
另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災害統計,「被切、割、擦傷」、「與有害物接觸」、「與高、低溫接觸」及「火災」為本(113)年度第1季至第3季校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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